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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冀财行〔2009〕10号 2009年3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冀发〔2008〕1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以“定职责目标,收入有保障,干好有希望,退后有所养”为主要内容的“一定三有”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现就我省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发放范围
我省各县(含市、区,下同)范围内,经考核完成年度职责目标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干部。
(二)发放标准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定:我省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补贴由“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构成。其中:基础职务补贴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其他村干部按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础职务补贴的50%给予补贴。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以省委组织部、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核定数为准。2009年,各设区市、县按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核定的本地2007年度乡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测算并发放。以后年度,各设区市、县应结合省补助资金,按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核定的本地上年度乡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测算并发放。
(三)资金渠道
目前,省财政对下补助中可用于村干部补贴发放的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新增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将加大对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的补助力度,2009年省财政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核定的2007年全省乡村劳动力平均收入,将省级一般转移支付中村级支出补助标准由3.5万元提高到4万元。以后年度,省财政将按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核定的上年度全省乡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一般转移支付中村级支出补助标准。省级补助资金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到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其余新增支出,由市县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本级财力解决。
二、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实行集中统一发放
(一)办理开户
1.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村干部补贴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通知》(冀组通字〔2005〕26号)有关要求,各县委组织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村干部补贴发放账户,专门用于村干部补贴发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已经开设的,可继续使用原账户。
村干部补贴发放账户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账户变更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县委组织部根据乡镇报送的村干部名单,编制实行集中统一发放补贴的村干部花名册,委托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并将资金存取的有效凭证发给村干部本人。尽可能采取财政各项补贴“一折通”的方式发放,避免“一事一折”带来的负面效果。
(二)考核管理
对村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是建立和完善“一定三有”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基础,是对村干部发放基础职务补贴的依据。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考核采取“双述双评”(村级组织负责人每年年底分别向乡镇党委、村民大会或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评议)方式进行,注重群众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
经考核,获得称职以上档次的村干部足额发放补贴,不称职档次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下年度发放标准,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划拨
年初县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村干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制定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本年度用款计划。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编制的村干部花名册,对补贴账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将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按月划拨到金融机构村干部补贴发放账户上。
(四)补贴发放
乡镇党委根据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向县委组织部申请发放本年度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所报申请要详细说明村干部所在村镇、所任职务、考核结果、发放标准、期限及金额等情况。
县委组织部对乡镇报送的村干部补贴发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放条件且与实行集中统一发放补贴的村干部花名册核对相符后,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拨款事宜,将应发补贴拨付到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上,并由乡镇党委及时通知村干部本人。
村干部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和间隔期限,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人员变更管理
实行统一发放补贴的村干部发生变化时,乡镇党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据实调整村干部花名册。对新增村干部,要通知金融机构为其开设个人银行账户。
三、加强对补贴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审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集中检查、到村暗访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或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通报批评,限期解决。
加强对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县级组织、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市级以上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抽查,及时总结和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对于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部门或人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发现虚报或冒领的,要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给村干部发放基础职务补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重要措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一定三有”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农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深抓实,确保落实到位。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相互配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县委组织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安排专人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安排并及时核拨到位。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共同促进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工作扎实开展。